不能机械地了解《投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律的解说》第二十一条。上述规则的立法意图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和投标人经过过后缔结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本质性内容与存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防止招投标两边获取不合法利益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沦为方式,然后有用地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因而,因地质状况进步工程价款不能一概以为无效。
2000年9月28日,经招投标程序,软州市GK(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GK公司)与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道局)签定《广西钦州港进港航道扩建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好由航道局接受钦州港三万吨级进港航道工程的施工,还约好航道开挖水下炸礁每立方米158.49元,航道开挖Ⅱ级碎石土每立方米58.49元。
在施工过程中,航道局发现K9+300-K9+800段有很多石块,无法挖至规划标高,与原规划材料为细砂和淤泥、泥质黏土、部分夹砂不符,据此,GK公司与航道局于2003年5月16日签定《钦州港航道扩建工程备忘录》,承认挖不动的礁石部分工程量为40814.38立方米,单价由9.76元每立方米,进步到每立方57.56元;该段工程由于单个区域存在坚固石,须爆炸才干清挖,与原规划不符,为此GK公司与航道局承认超挖工程量为10038立方米,单价由9.76元立方来,进步到121元每立方米。
2003年10月22日,由监理方招集GK公司与航道局开会专题研究K9+300-K9+800段工程的补偿问题,最终三方赞同该段剩下20.6万立方开米挖量在原有总价基础上,另添加260万元的本钱补偿。此外,K25+100-K25+500段工程因单个区域存在坚固石,无法拉至规划标高,须爆炸才干清挖,与原规划材料不符,据此,GK公司与航道局及监理三方洽谈承认该段工程超挖量5979.67立方米,单价由9.76元每立方米,进步到121元每立方米。2003年12月28日,悉数工程竣工。
2004年5月28日,广西钦州港航道扩建工程竣工检验委员会安排检验,并出具了《交工检验证书》,核定本工程质量等级为优秀,赞同交付使用。2004年12月16、17日,GK公司和航道局分别在钦州市工程造价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工程造价中心)工程审计核对表上签字赞同该审计成果。
一审法院以为:一、原、被告就案涉工程招投标后,签定的施工合同总价款为11,231,498元,三段工程单价进步后,其工程总价款经审计仅为101,837,239元并未超越合同价款,这表明原、被告经洽谈赞同进步单价,并不违背合同本质内容;二、《投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是指为了防止建造工程招投标中,两边当事人为了获取不合理利益,在签定中标合同后,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定一份或许几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首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在本案中,两边签定中标合同后,在施工过程中又协议进步其间三段工程单价的原因是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际地质状况与被告投标规划的地质材料显着不符,添加了原告的施工难度,亦必定添加原告的施工本钱。为此,原、被告及监理方一起洽谈恰当进步三段工程单价,并不存在原、被告为了获取不合理利益,在三段工程地质没有任何改动的状况下,而签定假合同进步工程单价。依据合同“选用工程总量及单价承揽,不因地质等原因改动,有或许呈现的改动危险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的约好,原告以实践地质状况与被告投标规划的地质明虽不符后,要求进步单价,被告有权回绝原告的要求,但被告不只未有回绝,并且与原告及监理方屡次洽谈或举行专题会议评论,最终三方一致赞同进步单价和补偿。这以后,被告在托付审计过程中并未对该三段工程作特别阐明,工程造价中心依据原、被告有关三段工程单价进步的备忘录、会议纪要等作出审计陈述,被告对该陈述进行检查后,不只未对三段工程结算提出任何贰言,并且对审计成果予以签字承认。在被告致函原告《关于归还钦州港3万吨级进港航道扩建工程项目工程方案的函》中,亦未对三段工程结算款提出任何贰言。三、依据《合同胶葛案件解说》第二十一条规则的,在招投标工程价款结算胶葛中,一方当事人建议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另一方当事人建议以另行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状况下,应当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的酬劳。本案并不是招投标工程价款结算胶葛,其结算在2004年12月现已结算结束,结算陈述经两边审阅无误后都签字予以承认,故被告抗辩结算工程款违背了《合同胶葛案件解说》第二十一条的规则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判定:GK公司偿付原告航道局工程款35,187,000元(其间4,670,000元已于2006年5月30日从银行冻结款中划付原告,实践应偿付20,517,00元)及利息2530125元。
GK公司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称:存案中标合同第十二条已清晰地质危险由中标人即被上诉人承当,但在合同实行中,被上诉人以实践地质状况与招投标的地质勘探材料显着不符为由,要求将三段工程的土质由细砂和淤泥改动为强风化岩和黏土,然后添加工程量,将地质危险转嫁给上诉人,使上诉人为此多付出600多万元工程款,这与中标合同的约好是不相符的。一审判定以上诉人不只书面赞同被上诉人进步三段工程单价及添加相关费用的要求,且在审计陈述上签字承认,由此确定三段工程添加的6,140,518元工程款是不合法的,缺少法律依据。两边签定中标合同后,以土质改动为由大幅进步三段工程单价并进步相关费用,与中标存案合同本质性内容严峻违背,违背《投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合同胶葛案件解说》第二十一条的规则。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地质改动为由约好进步三段工程单价,添加工程价款是无效的,并不为上诉人赞同乃至经过审计而变成合法有用的行为。恳求吊销一审判定,改判上诉人削减付出工程款6,140,518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怎么了解《投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合同胶葛案件解说)第二十一条。《投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榜首款规则:“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缔结书面合同。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缔结违背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胶葛案件解说》第二十一条规则:“当事人就同一建造工程另行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存案的中标合同本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笔者以为,上述规则的立法意图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和投标人经过过后缔结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本质性内容与存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防止招投标两边获取不合法利益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沦为方式,然后有用地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就本案而言,GK公司和航道局进步工程款的行为并没有违背上述强制性规则。理由如下:榜首,航通局和GK公司进步工程价款的行为并不是为了躲避存案的中标合同。从整个案情的剖析来看,GK公司和航道局一向照实实行存案的中标合同,片面上没有躲避中标合同的成心,而进步工程价款是在合同实行过程中碰到工程施工难度加大的状况暂时约好,可谓事出有因。第二,航道局和GK公司并没有获取不合法利益的行为,相反,假如不进步工程价款,GK公司会大幅亏本。第三,进步工程价款的事由合理实在。GK公司和航道局进步工程款有充沛的理由,由于航道局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强风化岩、中风化岩等坚固礁石,须爆炸炸才干清挖,上述地质状况的改动导致施工本钱大幅添加。为了平衡两边的利益,GK公司和航道局一致赞同进步工程价款,这契合公平缓诚笃信用原则。第四,工程款进步后的价格合理。涨价后,三段工程中强风化层开挖的单价为57.56元每立方米,炸礁的单价为121元每立方米,土质改动添加开挖部分的单价为12.62元每立方米。比照施工合同价款总表中约好的航道开挖水下炸礁158.49元每立方米,航道开挖Ⅱ级碎石土58.49元每立方米,改动后的前两种单价仍低于两边原定的相似项目单价。第五,本案一、二审法院的观念是司法实务界的干流观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第二条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设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一条规则的‘本质性内容不一致’首要指的是工程计价规范、工程质量规范等首要条款内容距离较大。建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事人以补充协议等方式约好的正常的工程量增减、规划改动等一般不确定为‘本质性内容不一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关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回答》第十五条规则:“确定‘是非合同’时所涉的本质性内容”,首要包含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对施工过程中,因规划改动、建造工程规划目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两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来往信件、签证等恰谈记载方式,改动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不该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第46条规则的“投标人和中标人再行缔结违背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人民法院(2006)桂民四终字第19号民事判定;北海海事人民法院(2006)商初字第029号民事判定回来搜狐,检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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