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实行勘测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则的有关违法主体的批复》已于2015年8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1月12日起实施。
你院渝检(研)〔2015〕8号《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有关违法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讨,批复如下:
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实行勘测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行勘测、勘查、测绘责任过程中,成心供给虚伪工程地质勘测陈述等证明文件,情节严峻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则,以供给虚伪证明文件罪追查刑事责任;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实行勘测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行勘测、勘查、测绘责任过程中,严峻不负责任,出具的工程地质勘测陈述等证明文件有严重失实,形成严峻后果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则,以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罪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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