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办理法令〉的决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第2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活动的办理,确保建造工程勘测、规划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产业安全,拟定本法令。
本法令所称建造工程勘测,是指根据建造工程的要求,查明、剖析、点评建造场所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造工程勘测文件的活动。
本法令所称建造工程规划,是指根据建造工程的要求,对建造工程所需的技能、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归纳剖析、证明,编制建造工程规划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一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分应当按照本法令的规则,加强对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活动的监督办理。
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有必要依法进行建造工程勘测、规划,严格履行工程建造强制性规范,并对建造工程勘测、规划的质量担任。
第六条国家鼓舞在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活动中选用先进技能、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资料和现代办理方法。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活动的单位,施行资质办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商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
制止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逾越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规模或许以其他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的名义承包建造工程勘测、规划事务。制止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答应其他单位或许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包建造工程勘测、规划事务。
第十条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能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未受聘于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的,不得从事建造工程的勘测、规划活动。
第十一条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一致制造。
第十四条建造工程勘测、规划计划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成绩、诺言和勘测、规划人员的才能以及勘测、规划计划的好坏为根据,进行归纳鉴定。
第十五条建造工程勘测、规划的投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引荐的候选计划中确认中标计划。可是,建造工程勘测、规划的投标人以为评标委员会引荐的候选计划不能最大极限满意投标文件规则的要求的,应当依法从头投标。
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造工程勘测、规划事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测、规划资质等级的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
第十八条发包方能够将整个建造工程的勘测、规划发包给一个勘测、规划单位;也能够将建造工程的勘测、规划别离发包给几个勘测、规划单位。
第十九条除建造工程主体部分的勘测、规划外,经发包方书面赞同,承包方能够将建造工程其他部分的勘测、规划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有必要在建造工程勘测、规划资质证书规则的资质等级和事务规模内承包建造工程的勘测、规划事务。
第二十四条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履行国家有关建造工程勘测费、规划费的办理规则。
第二十六条编制建造工程勘测文件,应当实在、精确,满意建造工程规划、选址、规划、岩土管理和施工的需求。
编制施工图规划文件,应当满意设备资料收购、非规范设备制造和施工的需求,并注明建造工程合理运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规划文件中选用的资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范、类型、功能等技能指标,其质量要求有必要契合国家规则的规范。
第二十八条建造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正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文件;确需修正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文件的,应当由原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修正。经原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书面赞同,建造单位也能够托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修正。修正单位对修正的勘测、规划文件承当相应职责。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文件不契合工程建造强制性规范、合同约好的质量要求的,应当陈述建造单位,建造单位有权要求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对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文件进行弥补、修正。
第二十九条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文件中规则选用的新技能、新资料,或许影响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能规范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安排进行实验、证明,出具检测陈述,并经国务院有关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安排的建造工程技能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运用。
第三十条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应当在建造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阐明建造工程勘测、规划目的,解说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文件。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对全国的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活动施行一致监督办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分按照国务院规则的职责分工,担任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活动的监督办理。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活动施行监督办理。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担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活动的监督办理。
第三十二条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在建造工程勘测、规划资质证书规则的事务规模内跨部分、跨地区承包勘测、规划事务的,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分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背国家规则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规划文件检查安排应当对房子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规划文件中触及公共利益、大众安全、工程建造强制性规范的内容进行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分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规划文件中触及公共利益、大众安全、工程建造强制性规范的内容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违背本法令第八条规则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好的勘测费、规划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能够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
以诈骗手法获得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撤消资质证书,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则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造工程勘测、规划人员的名义从事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活动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三十七条违背本法令规则,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能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或许一起受聘于两个以上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从事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活动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责令中止履行事务或许撤消资格证书;给他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三十八条违背本法令规则,发包方将建造工程勘测、规划事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背本法令规则,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将所承包的建造工程勘测、规划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好的勘测费、规划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能够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违背本法令规则,勘测、规划单位未根据项目同意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则的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深度要求编制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文件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许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坏的,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四十一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法令》第六十三条的规则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本法令规则的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和撤消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分,由颁布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议;其他行政处分,由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根据法定职权规模决议。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活动的监督办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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