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稳妥期间或稳妥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稳妥人在从事勘测工作中,因过错未尽其事务上应尽之职责及职责形成被稳妥人完结勘测(出具勘测效果文件之日为完结勘测之日)的、坐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建造工程产生工程质量事端导致下列丢失,由托付人在稳妥期间内初次向被稳妥人提出损害补偿恳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令)应由被稳妥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职责,稳妥人依照本稳妥合同约好担任补偿: (一)建造工程自身的物质丢失; (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丢失。 稳妥事端产生后,被稳妥人因稳妥事端而被提起裁定或许诉讼的,对应由被稳妥人付出的裁定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前经稳妥人书面赞同付出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令费用”),稳妥人依照本稳妥合同约好也担任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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