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或许一起受聘于两个以上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从事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活动的处分
《建造工程勘测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背本条例规则,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或许一起受聘于两个以上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从事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活动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责令中止履行事务或许撤消资格证书;给他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1)立案职责:发现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或许一起受聘于两个以上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单位,从事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许以其他途径移交的违法案子等),予以检查,决议是否立案。
(2)查询职责:对立案的案子,指定专人担任,及时安排查询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逃避。法令人员不得少于 2人,查询时应出示法令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说并作记载。法令人员应保存有关隐秘。
(3)检查职责:检查案子查询报告,对案子违法现实、根据、查询取证程序、法令适用、处分品种和起伏、当事人陈说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首要根据不足时,以恰当方法弥补查询)。
(4)奉告职责: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前,应制造《行政处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奉告违法现实及其享有的陈说、申辩等权力。契合听证规则的,制造并送达《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
(5)决议职责:制造行政处分决议书,载明行政处分奉告、当事人陈说申辩或许听证状况等内容。契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办听证会。作出严重行政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团体评论,作出详细处分内容的决议计划。
1.《建造工程勘测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许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能够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分根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分品种、起伏的;(三)违背法定的行政处分程序的;(四)违背本法第十八条关于托付处分的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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