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处理工程勘查、规划和施工单位资质处理,确保地质灾害处理工程质量,有用减轻地质灾害形成的损害,保证公民生命和产业安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法令》,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公民共和境内请求地质灾害处理工程勘查、规划和施工单位资质,施行对地质灾害处理工程勘查、规划和施工单位资质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处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坍塌、滑坡、泥石流、地上陷落、地裂缝、地上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许地质灾害危险,采纳专项地质工程办法,操控或许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处理部门担任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处理工程勘查、规划和施工单位资质的批阅和处理。
第五条 从事地质灾害处理工程勘查、规划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则获得相应的资质证,在资质证答应的范围内承当地质灾害处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处理部门担任对本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处理工程勘查、规划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查看。
2.技能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间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能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有高级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2.技能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间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能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2.单位技能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间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能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2.技能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间岩土工程规划、结构规划、工程地质专业技能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八名;
2.技能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间岩土工程规划、结构规划、工程地质专业技能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丈量、工程预算专业技能人员和项目担任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处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丈量、工程预算专业技能人员和项目担任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处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丈量、工程预算专业技能人员和项目担任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处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则的资质条件外,请求地质灾害处理工程勘查、规划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一起具有以下条件:
第十条 甲级地质灾害处理工程勘查、规划和施工资质单位,能够相应承包大、中、小型地质灾害处理工程的勘查、规划和施工事务。
乙级地质灾害处理工程勘查、规划和施工资质单位,能够相应承包中、小型地质灾害处理工程的勘查、规划和施工事务。
丙级地质灾害处理工程勘查、规划和施工资质单位,能够相应承包小型地质灾害处理工程的勘查、规划和施工事务。
1.处理工程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许独自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处理工程勘查、规划和施工单位资质的批阅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处理部门。
第十三条 请求地质灾害处理工程勘查、规划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批阅机关布告确认的受理时限内向批阅机关提出请求,并提交以下资料: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工程师以上的工程技能和经济处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工程师证明;
(六)承当过的首要地质灾害处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资料,包含任务书、委托书或许合同,工程处理部门检验定见;
第十四条 请求地质灾害处理工程勘查、规划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照实供给有关资料,并对请求资料的真实性担任。
请求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处理工程勘查、规划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处理部门请求。
第十六条 批阅机关应当在受理请求之日起二十日内完结批阅作业。逾期不能完结的,经批阅机关担任人同意,能够再延伸十日。
第十七条 批阅机关受理资质请求资料后,应当安排专家进行评定。专家评定所需时刻不核算在批阅时限内。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的,批阅机关应当予以同意,并颁布资质;对公示有异的,批阅机关应当对其请求资料予以复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处理部门批阅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同意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存案。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处理工程勘查、规划和施工单位资质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
批阅机关应当对请求连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阅。契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有用期从换发之日起核算。经审阅,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处理连续手续。
契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能够在获得资质两年后或许在请求连续的一起,请求晋级。经审阅,契合本办法规则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批阅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
第二十一条 资质单位产生兼并或许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批阅机关处理资质刊出手续。需求持续从业的,应当从头请求。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能担任人等事项产生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后三十日内,到原批阅机关处理资质改变手续。
资质单位破、歇业或许因其他原因中止事务活动的,应当在处理营业执照刊出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批阅机关处理资质刊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处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处理工程勘查、规划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查看时,被查看的单位应当合作,并照实供给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处理部门在查看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批阅机关对其资质进行从头核定。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处理工程勘查、规划和施工单位,应当树立地质灾害处理工程勘查、规划和施工事务手册,照实记载其作业成绩和存在的首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处理工程勘查、规划和施工单位,应当树立严厉的技能成果和资质图书印章处理制度。资质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处理工程的有关技能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处理工程勘查、规划和施工单位承当的地质灾害处理工程产生严重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中止从业活动,并由原批阅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从头核定。
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的技能担任人或许其他技能人员应当参与地质灾害处理工程勘查、规划和施工事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承当地质灾害处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定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处理部门存案。
第二十八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及时处理资质改变、刊出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处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能够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进行存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处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批阅机关或许负有监督处理责任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处理部门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置;构成犯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现已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划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于本办法施行后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则到批阅机关请求换领新证。逾期没有请求收取新的资质的,原资质一概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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